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148号之一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华州区美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尹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梦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渭南市华州区美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丁炯华书 记 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