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401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天娇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宁城西路**/div>法定代表人:陈莲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智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张国冬鞋店,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中翔商贸城****。
经营者:张国冬。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天娇鞋业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张国冬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