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961号原告:上海定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
法定代表人:徐培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刚,上海申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贵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X703>法定代表人:杨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定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贵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定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定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定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定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