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647号原告:临沂军兴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魏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科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法定代表人:孙令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建勇,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兴利,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临沂军兴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兴利、山东科赛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军兴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临沂军兴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