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4039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豪伟洁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装饰材料区**。
经营者:陈豪。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豪伟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