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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君阳(曾用名:朱鹏鹏)与盛忠伟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3427号
案件名称朱君阳(曾用名:朱鹏鹏)与盛忠伟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君阳;盛忠伟;盛卫征;朱君阳;盛忠伟;盛卫征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427号原告:朱君阳,男,汉族,1987年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忠伟,男,汉族,1994年1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盛卫征,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君阳与被告盛忠伟、盛卫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朱君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君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君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朱君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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