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427号原告:朱君阳,男,汉族,1987年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忠伟,男,汉族,1994年1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盛卫征,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君阳与被告盛忠伟、盛卫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朱君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君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君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朱君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