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宾市南溪区杏开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5知民初127号
案件名称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宾市南溪区杏开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杏开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5知民初127号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开发区利泽中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56720B。

法定代表人:张荣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乃豪,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杏开百货店,注册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仙源南街西段**附**-37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3MA66747G8K。

经营者:刘华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强,四川明矩(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慕公司)与宜宾市南溪区杏开百货店(以下简称杏开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爱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清、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杏开百货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杏开百货店立即停止侵害第3641595号和第123123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被告杏开百货店经营的店铺侵权商品页面;

3.判令被告杏开百货店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0元;

4.被告杏开百货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爱慕公司是一家具有较大经营规模的专业化服饰企业,其创建的爱慕品牌具有持续竞争能力,在中国广大女性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本案主要涉及的侵权商标为爱慕公司所持有的第3641595号“爱慕”注册商标和第12312396号“”注册商标,其注册类别都为第25类。

第3641595号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3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日期为2006年2月14日,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2月14日至2026年2月13日。

核定商品为:服装;内衣;游泳衣;鞋;袜;帽;围巾;婴儿全套衣;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截止)。

第12312396号“”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3年3月22日,核准注册日期为2014年8月28日,专用权期限为2014年8月28日至2024年8月27日。

核定商品为: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体操服;防水服;舞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披肩;腰带;服装绶带;睡眠用眼罩;婚纱;浴帽(截至)。

近期,爱慕公司在淘宝网网络购物平台发现一家名为“Aimer美丽有约”的店铺里(由杏开百货店刘华锟实际经营,店铺ID名“杏开时尚”)有关于“”和“爱慕”品牌服装的销售,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都有显示“爱慕”品牌,随后爱慕公司进行了公证购买。

爱慕公司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收到货品后进行了鉴定,确认其销售的“”、“爱慕”产品为假货。

鉴于此,爱慕公司认为,杏开百货店在明知爱慕公司“爱慕”商标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销售“爱慕”商标的侵权产品,从主观上具有攀附爱慕公司商标的恶意,且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爱慕公司与杏开百货店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淘宝网网站由淘宝公司实际经营,其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方,对于在淘宝网中销售的产品应当做到合理的管理和维护,被告淘宝公司未尽到监管职责,应当对被告杏开百货店的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1.其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在原告投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因商家发布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商家自行承担;

2.淘宝公司在原告向平台投诉后、起诉前,已经对涉诉店铺商品页面采取了删除等必要措施,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应的法律义务,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请求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杏开百货店未做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爱慕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包括: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杏开百货店工商信息、淘宝公司公工商信息,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

第二组证据包括:鉴定报告、(2020)湘长华证内字第3904号证据保全公证书、公证费发票,拟证明:1.杏开百货店销售假冒原告商标专用权产品的商标侵权行为,非法获利较大。

严重误导了公众、扰乱了经济秩序、诋毁了原告的良好声誉,并造成原告较大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为制止杏开百货店侵权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

第三组证据包括:第3641595号、第12312396号商标注册证、(2018)京长安内经字第58250号公证书、(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295号判决,拟证明:原告依法对案涉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案涉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

淘宝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请法院依法核实。

被告淘宝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包括:2020年6月19日原告投诉情况,拟证明: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以“杏开时尚(店铺ID)”侵害商标权(假货)向淘宝平台进行投诉,被告淘宝公司及时受理了原告的投诉;

第二组证据包括:投诉处理情况、店铺信息、应诉材料转通知,拟证明:1.淘宝公司受理了原告的投诉后,在投诉当日即将投诉情况通知被告杏开百货店,告知其针对投诉申诉的权利,并于当日:17时27分采取了删除侵权商品页面等必要措施;

2.淘宝公司仅是提供电子商务运行平台的互联网公司,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对被告杏开百货店侵害原告商标权不知情,淘宝公司不是直接侵权者,已经尽到了网络服务者应尽义务;

3.淘宝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应诉材料后,按法律规定再次通知了被告杏开百货店,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三组证据包括:案件事实调查、订单事实调查,拟证明:原告投诉之后,淘宝公司及时对案涉事实及订单信息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删除侵权商品页面等必要措施。

被告杏开百货店未提供证据。

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证明力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6年2月14日,爱慕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3641595号“爱慕”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内衣、游泳衣等,注册有效期至2016年2月13日,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2月13日,2018年3月15日,该注册商标变更至爱慕公司名下。

2007年9月1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29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第3641595号“爱慕”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系中国驰名商标。

2014年8月28日,爱慕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1231239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内衣、游泳衣等,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7日。

2018年3月15日,该注册商标变更至爱慕公司名下。

2020年3月31日,爱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弼成在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公证员罗赛红和公证人员伍文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提供的华为手机(型号:DUK-AL20)在店铺名为“Aimer美丽有约”的淘宝店铺下单购买标有“正品爱慕文胸套装小胸罩美背聚拢性感蕾丝情趣调整型收副乳内衣女”一套,实付款133元,生成订单编号:919413699114465070。

2020年4月7日,公证员罗赛红和公证人员伍文会同黄弼成将4月3日收到的申通快递包裹(单号:773029598326355)取出,由公证人员伍文予以封存拍照后,交黄弼成收执。

4月10日,黄弼成使用公证处提供的华为手机(型号:LYA—AL00)登陆手机淘宝,查看上述订单项下的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为申通快递,快递单号为773029598326355。

公证员罗赛红和公证人员伍文将上述所有保全过程中取得的截屏资料、屏幕录制影像资料以及照片等刻录三份光盘,附于公证书后。

2020年5月12日,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出具(2020)湘长华证内字第3904号公证书。

爱慕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891.09元。

当庭启封爱慕公司提交的公证实物,内有枣红色文胸一个、短裤一条,爱慕公司确认案涉被控侵权商品非其生产的产品,是假货。

另查明,经淘宝公司披露该店铺会员名为“杏开时尚”,真实姓名为“宜宾市南溪区杏开百货店”,店铺开店时间为2020年1月4日,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2020)湘长华证内字第3904号公证书公证了如下事实:案涉商品2020年4月3日销售页面显示:售价133元;

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公司名称为宜宾市南溪区杏开百货店;

法定代表人是刘华锟;

注册地址为宜宾市南;

注册地址为宜宾市南溪区仙源南街西段**附**-3735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本院认为,爱慕公司系第3641595号“爱慕”、第123123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案涉店铺名为“Aimer美丽有约”,该店铺名包含“Aimer”的拼音组合;

案涉内衣在广告宣传使用的名称为“正品爱慕文胸套装小胸罩美背聚拢性感蕾丝情趣调整型收副乳内衣女”,该文字中包含“爱慕”的文字;

案涉内衣吊牌上标有“”,杏开百货店的上述商品销售活动,具有一定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该标识与第3641595号注册商标和第12312396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被控侵权商品为内衣,属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爱慕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

杏开百货店未经许可使用了与爱慕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进行广告宣传,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杏开百货店的行为侵害了爱慕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案涉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爱慕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案涉店铺的经营情况、杏开百货店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爱慕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5000元(含合理开支)。

杏开百货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淘宝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2020年6月19日受理了原告爱慕公司的投诉请求后,于当日对涉诉店铺商品页面采取了删除等必要措施,已经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应的法律义务。

对原告主张淘宝公司立即删除杏开百货店经营的店铺侵权商品页面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宜宾市南溪区杏开百货店立即停止侵害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第3641595号和12312396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宜宾市南溪区杏开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元;

三、驳回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由宜宾市南溪区杏开百货店负担600元。

此费用爱慕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宜宾市南溪区杏开百货店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