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7363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优之韵美妆商行。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
经营者:郑海洪。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优之韵美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