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5281刑初1392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锡钦,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因本案于2020年6月*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二部刑诉〔2020〕Z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锡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俊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锡钦,被害人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允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起,被告人江锡钦为牟取非法利益,从汕头市厶区购进不干胶贴标机、灌装机等设备,同时购买了洗发水空瓶、瓶盖泵头、不干胶标识,卡波、洗涤香精、防腐剂等洗发水外包装以及原材料后,在普宁市某村开设一洗发水生产工场,将上述原材料和水按比例自行调制洗发水原液,并雇用涂某、苏某、黄某、黄某、赖某、江某等人负责灌装洗发水、包装生产假冒的“Rejoice”品牌洗发水。
2020年6月3日下午,揭阳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现场查获假冒“Rejoice”品牌的洗发水1906瓶、空瓶70个,假冒“WHOO”品牌空瓶6000个,假冒“CLEAR”“Vaseline”“TRESemme”“AVEENO”“head&shoulders”“OLAY”“NIVEA”“VICTORIA’SSECRET”等品牌的不干胶标识一批等物品;
在普宁市南径镇大埔顶50号查获假冒“Rejoice”品牌空瓶1820个、不干胶贴标机1台。
经上述品牌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现场查获的洗发水、空瓶、不干胶标识均为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其中假冒的“Rejoice”品牌洗发水及空瓶,“head&shoulders”、“OLAY”品牌不干胶标识,按照同类产品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9705.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锡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作案工具及赃物的相片,微信聊天截图,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文件清单,通话记录,鉴别报告书,鉴定报告,鉴定证书,未授权生产证明,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锡钦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江锡钦所犯罪名成立。
江锡钦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江锡钦能自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
江锡钦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江锡钦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
查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灌装机、贴标机及赃物洗发水、空瓶、标识,依法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锡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
二、查获的iPhone手机1部,灌装机1台,不干胶贴标机1台,假冒的Rejoice牌洗发水1906瓶、空瓶1890个,假冒的WHOO牌空瓶6000个,假冒的CLEAR牌不干胶标识15000张、AVEENO牌不干胶标识75000张、Vaseline牌不干胶标识17500张、head&shoulders牌不干胶标识35000张、NIVEA牌不干胶标识94600张、TRESemme牌不干胶标识15000张、OLAY牌不干胶标识12000张、VICTORIA’SSECRET牌不干胶标识6000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揭阳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艺强人民陪审员 陈纯丽人民陪审员 方碧香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玉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