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3299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潮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织里中路**iv> 法定代表人:汪玫。
本院在审理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潮宾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潮宾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潮宾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