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终3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高新区雪亮眼镜店,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双碑中街********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00MA658E872D。
经营者:项道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公司执行董事。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绵阳市高新区雪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诉人绵阳市高新区雪亮眼镜店不服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792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上诉人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合法,予以准许,因本案商标赔偿争议金额为4500元,本院应收取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为50元,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人后,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绵阳市高新区雪亮眼镜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绵阳市高新区雪亮眼镜店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