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知民初2114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广安建材商行,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XX号。
经营者:张耀棠,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述经营场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广安建材商行(以下简称广安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被告广安建材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和王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图形及“ruijiadilou潜水艇”字样的地漏;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整;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其系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第16440135号“”等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
上述商标经其及关联公司多年潜心经营,花费巨资推广,通过广播电台、公交车体、互联网、户外平台、平面媒体、高铁、机场刷屏、出租车LED等载体持续进行宣传,其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已铸就成了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洁具、卫浴品牌。
在消费者心目中,“潜水艇”系列商标已与其及关联公司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潜水艇”地漏独特的红色格调搭配黄色波浪线包装风格,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2020年5月,其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OUPAI欧牌卫浴”店铺内大量销售标有“”图形及“ruijiadilou潜水艇”字样的地漏。
其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涉案产品恶意攀附其“潜水艇”系列商标的知名度,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广安建材商行辩称,原告在诉状中陈述其大量销售涉案产品,无事实依据。
其主营马桶、卫浴,地漏是为满某某客户需求,其从市场内的西安市未央区XX批发部购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有正常来源。
其作为末端销售商,无从了解涉案地漏的专业品牌,不存在主观恶意。
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在全国各地均有起诉,但赔偿金额均不相同,即便认定其侵权,原告主张的数额高出其实际损失。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4711685号“Submarine 潜水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水龙头、水分配设备、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排水管道设备、水管调制开关、地漏、卫生间用手干燥器、坐便器、太阳能热水器等,有效期至2018年3月27日,后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李润凡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后该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又转让给本案原告。
2010年3月28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638038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水龙头、水分配设备、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排水管道设备、水管调制开关、地漏、卫生间用手干燥器、坐便器、太阳能热水器等,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后续展至2030年3月27日。
2018年3月2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润德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本案原告。
原告委托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申请人)向山东省济南市XX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20年5月22日,在公证员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市场精品龙头区XX号的“OUPAI欧牌卫浴”店铺,王某在该店铺内购买了包装盒标有“ruijiadilou潜水艇”字样的地漏三个,在用支付宝付款(75元)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销售单一张。
公证员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封存。
公证处于同年7月2日出具了(2020)XX城XX号《公证书》。
另查明,被告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1年3月21日,经营范围为龙头、厨卫、洁具的批发零售。
庭审中,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对商品上的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进行了比对。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盖上正中间印有“”图形,其下方标注 “ruijiadilou潜水艇”字样;
产品的贴纸标签上印有“”图形。
该产品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产品合格证。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庭审笔录共同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4711685号“Submarine 潜水艇”商标和第6380388号“”商标的注册人,该两项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广安建材商行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如果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商标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均是用于同一种商品—地漏上;
且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及地漏的贴纸标签上所使用的“”、“ruijiadilou潜水艇”标识,均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两项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该两项标识同时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原告出产的产品,造成混淆,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销售该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行为构成侵权。
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八)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4711685号和第6380388号商标的专用权,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其购买地漏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付款时间显示是2019年9月1日。
从公证人员取证的时间(2020年5月22日)来看,无法证明被告系为满某某客户需要而临时调货,且也不能证明被告购买的是涉案地漏。
因此,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不予采信,对其相关抗辩理由也不予采纳。
因此,被告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及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之规定,由于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考虑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被告的经营范围、被控侵权产品售价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含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为7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广安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4711685号“Submarine 潜水艇”商标和第6380388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广安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含合理开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
该费用由原告负担700元;
被告负担350元,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