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700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秋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料材关日用品销售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经营者:王昌宁,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料材关日用品销售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张景新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