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344号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住所地美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市怀曼街**。
法定代表人:RodolphePANTANACCE(鲁道夫.潘塔纳切),知识产权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星,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华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塘西路**/div>法定代表人:骆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宽,男,公司股东。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与雄华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由462万元变更为50万元。
被告对于原告诉讼请求变更无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与原告达成庭外和解。
2020年11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请,后又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均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