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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郜景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15185号之一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郜景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郜景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5185号之一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午,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郜景荣,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郜景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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