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153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51284732E,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通县解放路阳光汽配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21MA75K5XM7A,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解放北路汽车维修中心。
经营者:何志强。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通县解放路阳光汽配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