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069号 原告:奥地利盖茨纳纺织有限公司(GetznerTextilAktiengesellschaft),住所地:奥地利共和国布卢登茨市布莱切斯特街**。
法定代表人:WolfgangKunze。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缇莹,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艾萝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环城北路西段****、包家漕路**12-7。
法定代表人:蒲燕燕。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地利盖茨纳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艾萝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奥地利盖茨纳纺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地利盖茨纳纺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奥地利盖茨纳纺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