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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盖茨纳纺织有限公司与宁波艾萝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1069号
案件名称奥地利盖茨纳纺织有限公司与宁波艾萝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地利盖茨纳纺织有限公司;宁波艾萝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069号 原告:奥地利盖茨纳纺织有限公司(GetznerTextilAktiengesellschaft),住所地:奥地利共和国布卢登茨市布莱切斯特街**。

法定代表人:WolfgangKunze。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缇莹,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艾萝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环城北路西段****、包家漕路**12-7。

法定代表人:蒲燕燕。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地利盖茨纳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艾萝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奥地利盖茨纳纺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地利盖茨纳纺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奥地利盖茨纳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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