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507号原告: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裕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王元桂,女,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元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黄陂区王元桂干鲜商行于2020年10月22日核准注销登记,原告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王元桂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
现原告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