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310号 原告:郑晓洁,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波,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建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宝瑞电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马仁桥村。
法定代表人:陈乐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锋,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晓洁与被告温州宝瑞电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晓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晓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