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51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刘涛,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宏,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锋芒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欧冬弟,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隆峰盛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欧钦堡,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侨,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睿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柳远兵。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锋芒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隆峰盛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睿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20××××.3)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06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于2020年11月0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