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906号 原告:义乌龙创尤品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义东工业园区龙翔路**。
法定代表人:尤文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曾玲,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臻航工艺礼品厂,营业场所: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金光堡村。
法定代表人:陈銮妹,该厂负责人。
原告义乌龙创尤品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臻航工艺礼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义乌龙创尤品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龙创尤品家具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乌龙创尤品家具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