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陕0113刑初68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雅丽,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Y-idea名品汇负责人,2019年10月30日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靳雪锋,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白婕,(实习),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师万,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Y-idea名品汇合伙人,2019年10月30日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亚林,陕西金镝(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继继,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丽波,女,1995年10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Y-idea名品汇员工,2019年10月30日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恒,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闫小昆,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20]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雅丽、师万、王丽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雅丽及其辩护人靳雪锋、被告人师万及其辩护人任亚林、刘继继、被告人王丽波及其辩护人闫小昆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30日,被害人上官某某在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座XX室通过其同事李某某采取微信上购买的方式,从被告人贺雅丽、师万、王丽波在碑林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经营的Y-idea奢侈品店购买一条蓝色MK女士皮带,邮寄收货。
后MK公司对该皮带进行鉴定,该条皮带为假冒MK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2018年以来,被告人贺雅丽、师万先后在本市南门外的艾斯汀艺墅B座803房间、宏信国际花园4号楼1单元1003室开设Y-idea奢侈品店,雇佣王丽波通过微信推广销售假冒LV、GUCCI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销往西安市高新区、碑林区及周边地区。
经查,涉案商标均在商标有效保护期内。
经鉴定,公安机关从Y-idea奢侈品店查扣的LV、GUCCI、DIOR、CHANEL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审计,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9月28日,Y-idea奢侈品店出售商品448笔,销售金额341792.3元。
2019年9月30日,贺雅丽、师万、王丽波被抓获。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贺雅丽、师万、王丽波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贺雅丽、师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对被告人王丽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均并处罚金。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指控的数额均有异议,均辩称涉案数额应扣减店内销售的无品牌商品的价值。
被告人贺雅丽的辩护人同时辩称贺雅丽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建议对贺雅丽适用缓刑。
被告人师万的辩护人同时辩称师万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师万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丽波的辩护人同时辩称王丽波系初犯、从犯、有自首情节,建议对王丽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贺雅丽、师万合伙先后在西安市碑林区XX城XX路XX段XX号XX座XX室、碑林区仁义路与体育馆东路交叉口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开设Y-idea名品汇,并雇佣被告人王丽波通过微信推广的方式在西安地区销售假冒LV、GUCCI等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8年11月30日,顾客上官某某在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座XX室通过微信从Y-idea名品汇购买带有MK字样的皮带一条。
2019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在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Y-idea名品汇店内查获带有GUCCI字样的包21个、戒指2枚、鞋1双、皮带1条、带有CELINE字样的包2个、带有DIOR字样的包34个、带有DW字样的表2只、带有BALENCIAGA字样的鞋1双、带有ALEXANDERMCQUEEN字样的鞋1双、带有MK字样的包3个、带有ADIDAS字样的鞋9双、带有YSL字样的包8个、带有BOTTEAGAVENETA字样的包3个、皮带1条、带有CHANEL字样的包21个、表1只、带有BREGUET字样的表1只、带有OMEGA字样的表1只、带有RICHARDMILLE字样的表1只、带有FRANCKMULLER字样的表1只、带有LONGINES字样的表2只、带有ROLEX字样的表1只、带有VACHERONCONSTANTIN字样的表1只、带有PATEKPHILIPPE字样的表1只、带有NIKE字样的鞋1双、带有LV字样的包33个、皮带2条、鞋2双、带有CARTIER字样的戒指7枚、项链10条,及部分无标识商品(均暂扣于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并提取到由王丽波记录的销售凭证一本;
从顾客上官绮云处查获其购买的带有MK字样的皮带一条。
经查,上述品牌的注册商标均在商标有效保护期限内。
经鉴定,上述商品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自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9月28日,三被告人通过Y-idea名品汇店铺共计出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182笔/次,实收金额161049元。
2019年10月30日,三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商品出售表、客服销售月累计表、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证人石某某、上官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贺雅丽、师万、王丽波的供述;
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雅丽、师万、王丽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共同犯罪。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唯指控涉案数额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关于被告人贺雅丽、师万的辩护人辩称贺雅丽、师万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的意见,经查,知识产权是特定社会主体依法对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资产。
商标作为商品的标志,象征着商品的品质、信誉、评价,是商品的附加属性,销售伪、劣、次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仅严重打击了商标专用权人创造的积极性,更损坏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引发各种经济纠纷。
被告人贺雅丽、师万明知其销售的商品系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为牟取不法利益而销售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更侵犯了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三被告人依法可以或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贺雅丽、王丽波的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为了保障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雅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0日起执行至2021年4月29日止。
)二、被告人师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0日起执行至2021年4月29日止。
)三、被告人王丽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0日起执行至2021年1月29日止。
)四、违法所得161049元追缴后上缴国库;
涉案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