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332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佩,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正毅,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涪城区云峰鲜果坊,经营场所: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嘉禾家园****。
经营者:彭云峰。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绵阳市涪城区云峰鲜果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11月30日将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
2020年12月3日,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因此,诉讼费用由675元调整为50元。
另,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