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465号 原告:郎珠云,女,汉族,1954年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零启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G0810(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秋吉,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石滔,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郎珠云与被告福州零启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郎珠云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郎珠云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郎珠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郎珠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