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40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百炼成钢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溪前片前段。
经营者:沈振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百炼成钢五金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案经潮州市诉前调解(和解)中心组织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案号列:(2020)粤51民诉前调168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