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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高邮市博特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执1356号
案件名称孔玮、高邮市博特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高邮市博特灯具厂;陈卫国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356号 申请执行人: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邮市博特灯具厂,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徐桥村。

经营者:陈卫国。

被执行人:陈卫国,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申请执行人孔玮与被执行人高邮市博特灯具厂、陈卫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标的为88424.45元,执行费1226.00元。

本院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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