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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周三丰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10民初681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周三丰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周三丰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6818号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周三丰,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周三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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