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民初4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术宝,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术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