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466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被告:郑成明,男,1972年12月25日生,住址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成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