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7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城关向阳路万家福副食门市,地址:汤阴县。
经营者:张建国。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城关向阳路万家福副食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