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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琳、曹县轩瑞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10民初5700号
案件名称刘琳、曹县轩瑞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琳;曹县轩瑞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5700号 原告:刘琳,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岑宜岭,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轩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安才楼镇榆林集村。

法定代表人:李颜。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刘琳诉被告曹县轩瑞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刘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琳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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