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初82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关店乡关广武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凤台县关店乡关店卫生院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A2NYB2E4D。
经营者:关广武,具体信息不详。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台县关店乡关广武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