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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望江县爱和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8民初528号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望江县爱和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望江县爱和快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8民初528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望江县爱和快餐店,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雷阳路**div> 经营者:郝王斌,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腾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望江县爱和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停止侵犯原告第4033258号、第9862735号、第10536544号商标的行为,包括在店招门头及餐具上使用“永和豆浆”字样; 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使用“永和豆浆”包装袋属于偶然,无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涉案公证书及授权证明书能够证明涉案第4033258号、第9862735号、第10536544号“永和豆浆”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43类。

原告享有独占使用许可,商标许可使用在有效期内,原告有权自行提起本案诉讼。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告在其经营的快餐店内,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包装袋,并在外卖平台上使用“来来永和豆浆”,且没有证据表明系权利人授权,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需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望江县爱和快餐店立即停止对第4033258号、第9862735号、第10536544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望江县爱和快餐店赔偿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驳回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50元,望江县爱和快餐店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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