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755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天岗湖乡张亮家电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天岗湖乡天恩街西侧/div>经营者:张亮,男,1972年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天岗湖乡张亮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本案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22000元。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