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366号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三环路**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台州市际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鱼头村****iv> 法定代表人:周宏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际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