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702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凯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胡定育。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凯辉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