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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武汉市洪山区鑫源粮油经营部、沭阳县高墟宏扬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599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武汉市洪山区鑫源粮油经营部、沭阳县高墟宏扬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武汉市洪山区鑫源粮油经营部;沭阳县高墟宏扬米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599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伟,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鑫源粮油经营部,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北洋桥村特******。

个体经营者:潘凡。

被告:沭阳县高墟宏扬米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高墟镇米市投资人:孙田周,经理。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武汉市洪山区鑫源粮油经营部、沭阳县高墟宏扬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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