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673号 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东林毛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太湖路以**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沈景焕,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东林毛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02民初4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5887元。
本院于2020年11月04日受理本案,执行费1400元。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112,134.50元,依法扣除执行费1400元后,剩余案款110,734.5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