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10民初14784号原告:宋建波,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代理人:郑利锋。
委托代理人:徐嘉欢。
被告:杭州成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星河路******。
法定代表人:吕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波诉被告杭州成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宋建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