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15613号原告:曹娟,女,汉族,1986年10月1日生,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进满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刘进满。
原告曹娟与济南市天桥区进满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
3.判令被告在《济南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均不小于24cm×12cm;
4.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
原告曹娟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