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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娟与济南市天桥区进满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02民初15613号
案件名称曹娟与济南市天桥区进满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娟;济南市天桥区进满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15613号原告:曹娟,女,汉族,1986年10月1日生,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进满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刘进满。

原告曹娟与济南市天桥区进满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

3.判令被告在《济南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均不小于24cm×12cm;

4.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

原告曹娟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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