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7209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徐炜琳,女,199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徐炜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