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7995号 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习电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橄榄树花园9幢9-18室。
法定代表人:马瑞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习电电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确认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