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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八玛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4266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八玛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八玛建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426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八玛建材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永发大道广州市花都建筑装饰城A座29-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2Y。

责任人:陈泽龙。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八玛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八玛建材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八玛建材店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八玛建材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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