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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自然惠川食品有限公司、秦皇岛健禧食品有限公司(原秦皇岛健禧蔬菜加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知民终11号
案件名称四川大自然惠川食品有限公司、秦皇岛健禧食品有限公司(原秦皇岛健禧蔬菜加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大自然惠川食品有限公司;秦皇岛健禧食品有限公司(原秦皇岛健禧蔬菜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知民终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大自然惠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悦兴镇。

法定代表人:喻文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健禧食品有限公司(原秦皇岛健禧蔬菜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镇二村八道桥南。

法定代表人:邵锦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大自然惠川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皇岛健禧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知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四川大自然惠川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秦皇岛健禧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同意四川大自然惠川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大自然惠川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知民初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大自然惠川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均由四川大自然惠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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