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初250号原告:青州市益青模塑制品厂经营者:石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被告:无锡盈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孝伟,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陌,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州市益青模塑制品厂诉被告无锡盈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市益青模塑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州市益青模塑制品厂负担。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