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初355号原告:严永强,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恒新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兴和社区新合五村C区11栋1-1号门面。
经营者:李少壁。
被告:广东嘉利洁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四村窑后片。
法定代表人:雷衍辉。
原告严永强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恒新建材商行、广东嘉利洁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永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永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永强负担。
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马光祥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叶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