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7519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大塘底路26号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松乾苗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凤华路9号1栋4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6Y。
投资人:张海鹏。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松乾苗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