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812号 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林杰,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德芳,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创信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超。
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创信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创信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