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2民初598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江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荆路步行街西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MA35K2XYXT。
负责人:刘宗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实际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