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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玉康与天津孝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2民初195号
案件名称元玉康与天津孝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元玉康;天津孝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195号原告:元玉康,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红天,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杰,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孝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常州道**1门305。

法定代表人:占旺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凯,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鹤,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元玉康与被告天津孝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元玉康于2021年4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元玉康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元玉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元玉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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