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195号原告:元玉康,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红天,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杰,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孝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常州道**1门305。
法定代表人:占旺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凯,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鹤,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元玉康与被告天津孝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元玉康于2021年4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元玉康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元玉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元玉康负担。